在黃陵縣,提起57歲的賈萬智,許多人都說,1996年前這人承包工程掙錢小有名氣,1996年卻是因屢次把贏官司打輸而遠近聞名。
1990年,河南省長垣縣建筑安裝七公司法人代表賈萬智在黃陵縣承建工程,經該公司會計尚麥國介紹認識了銅川個體運輸戶謝英獻,并商定由后者為七公司黃陵工地拉運及購買部分建材,雙方從1990年至1992年合作兩年多,謝為七公司供貨及運費總價為197897.75元,而至1993年,七公司通過銀行共匯給謝個人款項167500元,加上代付謝欠的25000元煤款,七公司向謝付款總額192500元,欠款5397.75元。
后來,七公司會計尚麥國病故,公司帳務也因此不知去向。1996年6月,謝英獻突然將賈萬智個人起訴到銅川市印臺區法院。
據了解,當時從未打過官司的賈萬智被傳喚到印臺區法院,連起訴狀都未送達,就進行調解。賈萬智要求法院調查所付款項,當時主審法官過樹生以誰主張誰舉證為由不予調查,而采取強制調解,并且進行了執行。從1997年起,先后執行賈萬智個人現金6萬余元,并將賈萬智兒子名下一價值30萬元院房變賣6.9萬元。
對于這起明顯的錯案,賈萬智隨后就向銅川市印臺區檢察院提出抗訴。據印臺區檢察院負責當時辦案的法紀科長張彥榮介紹說,關于法官過樹生違法辦案一事,印臺區檢察院已于2001年作過立案查實。并依此向記者作出答復要點:
一、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,對被告提出有爭議的問題不依法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,就違法進行調解,違反了《民訴法》64條、85條、88條;
二、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均為過樹生一人違法辦案,未依法對原被告進行告知,用談話筆錄代替了調解筆錄;
三、此案法院受理后,經濟庭負責人文字指示過樹生該案按普通程序審理,但過樹生在對該案的審理中違反法律程序,自審自記,一人調解。在未開庭審理合議的情況下,在調解書上虛構合議庭組成人員,調解結案。違反高法若干問題意見168、172條;
四、民事調解書底稿法院主管院長簽發日期為1996年7月31日,但過卻于7月25日和26日已將調解書打印送達被告和原告。
賈萬智案的代理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,本來,有了印臺區檢察院取證抗訴,這起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黃陵,銅川印臺區法院根本無法律依據立案審理,而是由法官個人違法辦案造成錯案完全可以得以糾正。
然而,銅川市一位檢察人員卻遺憾地表示,經過檢察院的抗訴,隨后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年8月23日作出終審裁定,黃陵縣人民法院2002年12月6日判決,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5月13日終審判決,都作出了符合實際的改判,然而,既便已兩審終審,但在沒有任何新的證據出現時,省高院卻于去年年底,卻突然中止了終審裁定的執行,致使這一普通民事糾紛八年不得終結。而八年里,當初的建筑老板賈萬智早已變成了窮光蛋,一場突臨的官司對他最為慘痛的打擊就是家破人散,流離失所,可他還能等得到本該屬于自己的勝訴嗎?
最近,記者就此事赴銅川市印臺區法院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采訪,得到的答復都是,此案得等省高院判,而對造成此案今日狀況的始作俑者——違法辦案法官過樹生卻只字未提。
近日,賈萬智風塵仆仆從黃陵來到省高院,想了解案情的進展,得到的答復是,回去慢慢等著吧!看來,在經歷了八年的輪回審判,距離真正的終審還有待時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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